东莞市东城区中心幼儿园

家委会章程(2010年9月27日)

 

东城区中心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条:家长委员会是在幼儿园领导下,代表广大家长利益,配合幼儿园教育幼儿的常设的群众性组织机构。

第二条: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协助幼儿园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,促进幼儿园与家庭、社区教育的有机结合,实现家园相互配合,同步教育,促进幼儿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发展。

第三条:家长委员会的一切决策活动应紧密围绕幼儿园的办园目标,以有利于幼儿教育、有利于幼儿发展为基本准则。

第四条: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开展工作,并接受各家长的监督。

 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第五条:了解、参与并监督幼儿园的日常教育、教学工作,对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;为幼儿园的工作及发展思路提供参考意见,努力为幼儿创造内外和谐、轻松愉快的教育环境。

第六条:建立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经常性、双向互动的联络方式,做好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联络沟通工作,实现幼儿的同步教育。

第七条: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家长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的育儿知识,帮助家长提高家教水平,组织家长参与幼儿园的生活(包括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及管理)。

第八条:利用家长广泛联系社会的优势,对幼儿园的教育、教学活动给予多方面尽可能的支持和帮助,以充分利用、整合社区教育资源。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:权利

1、有对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。

2、有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监督的权利。

3、有商讨提高家庭教育有关问题的权利。

4、有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。

5、有对幼儿园规章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。

第十条:义务

1、有教育好自己子女以及其它幼儿的义务。

2、有帮助幼儿园提高知名度,扩大幼儿园对外联系、宣传的义务。

3、有及时反馈家长对幼儿园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信息的义务。

4、有配合幼儿园对幼儿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的义务。

5、有了解家长思想动态,及时向幼儿园反馈的义务。

 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一条:家长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二人,委员若干人由教师、家长选出热心幼教工作的家长代表组成。家长委员会委员定期开会,每学期至少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。

第十二条:家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。

1、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良好的心理品质,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、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。

2、热心教育事业,思想进步,作风正派,按时参加委员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3、参政议政意识较强,积极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献计献策。

4、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推动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改革向更高层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

第十三条:家委会成员每届任期1年,到期后可以连任,幼儿毕业离园后卸任。

 

 第四章   

第十四条:本章程实施过程中,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。

第十五条:本章程经家委会讨论同意之日起生效。